土地使用权处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第1页共6页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