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第2页共12页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