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3年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海、内河、港口及相关航道内行驶的船舶。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确保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机制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机制由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组成。第六条日常检查由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指派的检查人员在船舶进出港口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船舶各项设备的工作状态,船舶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船舶载客载货情况等。第七条定期检查由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指派的检查人员定期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结构的完好状态,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第八条船舶检查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具备丰富的船舶安全检查经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第2页共3页第三章船舶检查程序第九条船舶检查程序分为通知检查和突击检查。第十条通知检查由船舶管理机构事先通知船舶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应按要求配合检查工作。第十一条突击检查由船舶管理机构自行决定进行,不事先通知船舶经营人,以确保检查的真实性。第十二条船舶检查应由两名或以上检查人员组成,互相监督,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准确。第四章船舶检查结果处理第十三条船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船舶经营人,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问题。第十四条船舶经营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改正问题,并按要求报告改正情况。第十五条如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船舶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航、吊销执照等。第五章船舶检查记录与报告第十六条船舶检查人员应对每次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船舶管理机构。第十七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建立船舶检查结果的统计分析数据库,并定期发布相关报告,保障船舶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页共3页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工作制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船舶管理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