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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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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和考核,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将一批优秀的专业带头人推向省内、国内专业建设前沿,并且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使专业整体水平处于同类院校前列,为我院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提供支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选拔类别(一)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及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二)专业骨干教师及人文素养课骨干教师。第三条选拔范围学院在职教师。第四条名额分配(一)每个专业选拔1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分方向的,按照不同方向分别选拔)。(二)各系(部)骨干教师名额按照不超过系(部)教师数的20%确定;各专业骨干教师名额按照不超过各专业教师数的20%确定,具体名额由系(部)根据各专业建设任务以及骨干教师工作职责酌定。(三)人文素养课(数学、语文、体育、“两课”、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各课程分别选拔1名课程业务带头人和1至3名骨干教师。第五条选拔基本原则(一)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重点选拔专业建设领军人物的原则。(二)坚持业务水平与师德并重,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及科研开发与推广能力并重的原则。(三)坚持自下而上,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四)坚持定期选拔,动态管理,重在培养的原则。第六条选拔基本条件(一)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师德过硬,师德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治学严谨,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二)专业知识扎实,专业视野宽广,实践技能较强,富有改革和创新精神。第七条专业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条件(一)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带头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实践技能过硬,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或工程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实验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艺美术师等);教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实践技能过硬,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二)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专业课程。(三)主持或参与本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课程开发与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特色或品牌专业建设。(四)专业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近3年分别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二和之一:1.主持院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高端项目”(精品课程、实训基地、特色或品牌专业等)建设。2.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本专业各类技能大赛并分别获二、三等奖及以上荣誉。3.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4.担任副主编或主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5.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前三位)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已结题。6.主持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7.获得国家专利。第八条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选拔条件(一)课程对口或相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本课程。(二)主持或参与本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或精品课程建设。(三)近3年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二:1.主持院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精品课程建设。2.参加省级或国家级举行的本课程或相近课程的各类大赛并分别获二、三等奖及以上荣誉。3.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4.担任副主编或主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5.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前三位)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已结题。6.获得国家专利。第九条骨干教师选拔条件(一)专业骨干教师1.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实践技能过硬,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50周岁。2.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本专业2门及以上专业课程。3.近3年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一:(1)主持院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高端项目”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特色或品牌专业建设等)。(2)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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