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价格调整涉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南通市范围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
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一)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1、合理制定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精神,制定下放到市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
(2)病房床位费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3)下放市级定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3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3
2、适当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合理差价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以下价格:一是合理调整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护理、临床各系统诊疗、部分病理检查、手术项目价格,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二是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
降低部分检查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
护理项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