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奖罚规定范文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加强我院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切断病源性的传播途径,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奖罚规定。1、各科护士长及医院确定的人员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一、奖励(一)在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中受到表扬的科室或个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100-200元奖励。(二)凡在医院医疗废物检查中一个月无违规的奖励科室100元。二、惩罚:(一)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资料登记不齐全,或消毒灭菌记录登记不全的,按每项处罚相关责任人5元;登记簿丢失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二)不按规定对使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进行毁型的,按每个罚款5元。(三)生活垃圾中发现医疗废物,罚款责任科室20元。(四)破碎的安瓶、使用过的针头,没按规定放在锐器盒中,发现一起处罚相关责任人10元。(五)医疗废物中发现生活垃圾,罚款责任科室20元。(六)医疗废物未按要求按时送到暂存处,乱扔乱放罚款责任科室20元。(七)致使医疗废物流失的,罚款责任科室1000元。(八)在科室管辖区域内发现散落的棉签等医疗废物,每个罚款2元。(九)不按医疗废物分类混放医疗废物的,罚款责任科室10元。(十)将不属医疗废物的玻璃瓶等放置到医疗废物暂存处,第1页共11页罚款责任科室20元。(十一)承装医疗废物容器不按规定粘贴标识,按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元。(十二)医疗废物焚烧处不得散落医疗废物,发现一起处罚责任人5元。(十三)医疗废物包装严紧不得散漏,发现一起散漏的处罚5元。(十四)县级以上各项医疗废物检查的罚款,直接罚款到责任科室或责任人。第二篇:XX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XX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长:刘晓华二○○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三条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进行管理。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第2页共11页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第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两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必须依法从市环保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备案。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使用专用包装物、周转箱、容器、警示标识、标签等,需遵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规定。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