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XX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第1页共12页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