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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是不可多得的资源,无论时哪里都十分关注森林保护问题
大家知道1986年我国颁布的森林法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收集了相关细则,供大家参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完整版(一九八六年四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国函[1986]5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森林,包括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贷款,贷款指标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织织全民义务植树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
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