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是不可多得的资源,无论时哪里都十分关注森林保护问题。大家知道1986年我国颁布的森林法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收集了相关细则,供大家参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完整版(一九八六年四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国函[1986]5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条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第五条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贷款,贷款指标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织织全民义务植树。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第九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省、自务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二)占用林地单位必须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三)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四)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在大面积林区可开展航空护林,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积极扑救。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护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十三条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