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定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的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我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