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补助改进工作措施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进行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二)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收支综合预算时给予安排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上年度在职工作人第1页共3页员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金总额的4%筹集,其中3%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留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一)个人账户(3%部分),主要用于门诊就医、零星购药及住院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统筹金(1%部分),主要用于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