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出台在即国家公务员制度赵东宛透露重要信息1993年3月24日,北京国际饭店二楼。200多中外记者将临时作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的多功能厅挤得热气腾腾。作为人事部长最后一次接受记者采访,赵东宛神情自若。当被问及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的进展情况时,他面含微笑说:“我可以这样告诉大家,中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工作已经基本就绪,一旦机构改革完成,公务员制度将随即开始推行。”赵东宛的这番话,实际上向全国和全世界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1993年内,公务员制度将在中国出台。在此同时,在八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担任人事部常务副部长的程连昌委员在小组讨论会场十分肯定地表示,有关部门争取用3年多一点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1993年,将把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点放在国务院各部门,并争取当年完成这一任务;1994年的重点将是省级政府机关;1995年的重点将是地、市以下的各级行政机关。程连昌还透露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不仅包括从国务院到乡镇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而且还包括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一个星期以后,当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结束之时,47岁的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宋德福,作为新一届李鹏“内阁”中最年轻的成员,受命接任了人事部长之职。摆在他面前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推行公务员制。十年怀胎一朝分娩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大思路,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开始酝酿。70年代末中国出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但是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已经呈现出不能适应新形式的状况。1980年,在中央政治局的一次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党政机关长期缺乏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度,“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干好干坏都是铁饭碗。”“能第1页共4页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这“必然造成机构臃肿,又必然促成官僚主义。”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1984年,遵照邓小平同志的指示,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经过反复修改后,这个条例将适用范围集中到了国家行政系统,并将这个条例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党的十三大上,建立公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再次提及。为了开展这项工作,中共中央在1988年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建议恢复人事部,具体负责公务员制度的准备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终于在1987年写出初稿,并陆续制定了若干与之配套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1988年,《条例》开始在全国范围里征求意见。1990年初,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和中央60多个部委上报了他们的意见,不仅充分肯定了《条例》,而且希望新制度尽快出台。1992年上半年,国家人事部党组数次讨论了关于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汇报提纲》,并将《汇报提纲》呈送党中央、国务院。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了《汇报提纲》并予以原则通过。1992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开会,原则通过了《汇报提纲》。反复修改,反复推敲,历经8年20次易稿,一份比较成熟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呱呱坠地了。就在《条例》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同时,1989年,国家决定在国家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建材局、审计署、海关总署以及哈尔滨和深圳两市开展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1992年,XX省XX县区管委会决定:立即试行公务员制度;在这一年中,来自北京、广东、辽宁、山西等省市的消息说,这些地方的公务员试点,已经在逐步推广。至于公务员制度中的某些单项规定,也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渐次推开。据人事部门统计,仅1988年,全国就有100万人卷入国家各级机关的考试录用热潮之中。1989年,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达通知,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补充第2页共4页工作人员都应采取考试录用。迄今为止的4年时间里,全国县以上机关从45万余名报考者中录取了6.7万名工作人员,为机关补充了大批合格的人才,也为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改革试点带来新气象。单录用人员一项,引入平等竞争机制后,走后门的现象基本得到遏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