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1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
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各罚款500元,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各罚款300元,责任单位安全科科长处罚200元,责任单位服务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各罚款1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其他事故有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理
(2)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5)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一般事故按月报表再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主管领导
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2第2页共3页一、责任倒查范围(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