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和滨投集团、文投公司、建发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整治、路桥和水环境项目、文—2—教卫体等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环境改善等项目
国家部委、安徽省、合肥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区住建局、农林水务局、重点工程中心、包河经开区和滨投集团、文投公司、建发公司等单位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公室作为牵头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区变更办”),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农林水务局、重点工程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区级会审
区变更办设在区住建局,区变更办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担任
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公室的工作应接受区监察委的监督
第四条合肥市级投资由我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