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和滨投集团、文投公司、建发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整治、路桥和水环境项目、文—2—教卫体等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环境改善等项目。国家部委、安徽省、合肥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区住建局、农林水务局、重点工程中心、包河经开区和滨投集团、文投公司、建发公司等单位。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公室作为牵头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区变更办”),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农林水务局、重点工程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区级会审。区变更办设在区住建局,区变更办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担任。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公室的工作应接受区监察委的监督。第四条合肥市级投资由我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由我区负责。合肥市级承担建设资金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上限控制,超出合同价的部分由我区自行承担;低于合同价的据实审核结算。利用市级奖补资金由我区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由项目的市级主管单位作为牵头审查单位,参加市级变更会审。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建设程序和要求,加强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严格履行工程变更审核的第一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有序。项目建设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项目工程变更按本细则执行。—3—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第七条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章变更内容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的设计内容的;(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4—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