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901【实施日期】199510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章名】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