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以下简称“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提升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是在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临界雨量和风险等级指标基础上,根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确定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面向各级决策部门、社会公众开展的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当地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从事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第二章业务内容第五条根据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更新灾害风险资料,包括:中小河流水利水文资料、山洪沟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地理信息数据、经济社会与灾情资料等信息,制定数据格式规范,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六条加强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典型案例收集与分析,按照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有关技术方法,研究确定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致灾临界雨量指标体系
第七条结合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程度,研究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确定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体系
气象风险等级按四级划分,即Ⅳ级(有一定风险)、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高)
第八条开发制作满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定量降水预报产品
第九条以SWAN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系统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业务需求,融合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