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第四条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第1页共6页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八条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