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公安机关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广播、图形标志、电子显示、文字提示等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3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4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当场开包检查
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第5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6条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应当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7条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应当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安全检查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