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经营申请书XX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性放映、进口经营活动的管理
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复制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全省音像市场发展规划,确定全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管理全省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第1页共8页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分级管理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音像制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音像制品经营者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或抵押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负责人、经营项目、地址,须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音像制品批发第八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省音像事业发展规划;(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其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