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其目的在于听取意见,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形式,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下文是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指较大数额罚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必要和适度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确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已依法作了规定的,可从其规定。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章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听证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第五条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职法制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本机关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二\\\)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五\\\)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十一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