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
下文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欢迎阅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