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XX省信息化促进条例》、《XX省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
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简称“市级卫生部门”)、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卫生领域,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应符合XX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规定的标准
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XX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在XX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为XX省卫生局局长,副组长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组员为各处室的处长,办公室设在XX省公共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
第六条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立项审查、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级信息系统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及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负责卫生信息系统及卫生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
第七条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区县卫生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1页共5页第八条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规划编制,市级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化建设需求报送信息中心,以便有效进行规划
第九条信息中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