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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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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