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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行政许可补偿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情形发生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予以合理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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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补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意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前款所述客观原因有下列两种情形:(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行政许可补偿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及时、便民原则
第五条行政许可补偿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被许可人在知道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回后故意或放任扩大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六条行政许可补偿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
第七条下列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一)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二)补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
一个行政许可的变更或者撤回,带来相关联的行政许可的变更或者撤回的,由最初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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