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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下文是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农村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土地、工商、卫生、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