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提高邮政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XX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市)邮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邮政通信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通信是社会公用性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加快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邮政通信能力
第五条邮政部门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邮政通信设施;对违反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邮政部门对在邮政通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邮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社会对邮政通信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机场、第1页共8页车站、港口、市场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有关邮政设施建设的标准、定额和规范,同时规划与之配套的邮政局(所)和其他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听取邮政部门对配置相应的邮政设施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