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交易品种焦煤交易单位60吨/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合约月份1,2,3,4,5,6,7,8,9,10,11,12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易代码JM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五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