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投入生产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区(县)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附件1),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三条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2(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规模条件:猪存栏三百头以上;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牛存栏五十头以上;羊存栏五百只以上;兔存栏三千只以上;其他畜存栏一百头以上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报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三)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3(四)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