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录用应届毕业生的法律风险【原文出处】人力资源·HR经理人【原刊期号】20078【分类号】F102【分类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复印期号】200710【作者】张驰【摘要题】劳资01应届毕业生需要试用一年吗
案情简介黄某为北京某大学应届毕业生,2005年3月至6月在A公司实习
2005年7月1日,黄某本科毕业,实习期也便结束
随后,A公司同意接收黄某,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与见习期相同,并且约定见习期待遇为1000元/月,转正后为1500元/月
2006年6月,黄某收到A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经咨询他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黄某认为:在自己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A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克扣劳动报酬,需要为其支付11个月(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转正后的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的差额5500元,并依法支付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按期办理见习期结束后的转正定级手续
A公司认为:首先,黄某是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届大学毕业生转正定级的期限为一年
因此,转正定级所需期限也就等同于试用期限
试用期间的薪酬理应按照试用期间工资支付
其次,黄某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表明黄某同意一年试用期的约定
因此,黄某的申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经过裁决,仲裁委员会判定A公司支付黄某违法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元,并依法支付违法延长黄某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部分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对黄某要求A公司按期办理见习期结束后的转正定级手续的申诉不予受理
专家点评焦点一:实习期、试用期和见习期有什么区别
相互关系如何
应届毕业生由于初入职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劳动者群体,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自己都经常对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等概念模糊不清,造成双方之间不必要的纠纷,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