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权力行使的监督摘要:近年来,审判人员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从侧面反映出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审判独立,而且需要完善的对审判权的监督机制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要保证审判权在独立行使过程中合法、公正、廉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就必须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构建并完善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
本文结合相关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目前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监督制约保障机制、发挥司法机关外部力量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加强法制人员的素质建设三个方面提出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审判权监督制约对策一、审判权监督与制约理论概述1
1司法权理论基础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目前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
司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等特点
司法权的独立性说明了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者有较弱的色彩
它的作用是在不同的社会主体间作出裁决,为社会服务,从为社会服务中获取报酬,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机构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
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
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实现法制的公平
公开审判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