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权力行使的监督摘要:近年来,审判人员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从侧面反映出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审判独立,而且需要完善的对审判权的监督机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要保证审判权在独立行使过程中合法、公正、廉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就必须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构建并完善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本文结合相关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目前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监督制约保障机制、发挥司法机关外部力量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加强法制人员的素质建设三个方面提出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措施和对策。关键词:审判权监督制约对策一、审判权监督与制约理论概述1.1司法权理论基础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目前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司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等特点。司法权的独立性说明了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者有较弱的色彩。它的作用是在不同的社会主体间作出裁决,为社会服务,从为社会服务中获取报酬,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机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实现法制的公平。公开审判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和前提,审判的透明化使审判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人2民群众了解审判活动的程序是否公正。1.2监督与制约理论从国家审判权力的角度,所谓监督是指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监督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监督客体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或惩戒活动。制约是指同一层次的国家权力之间在分权或分立的基础上,彼此约束、限制、牵制,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活动。制约是人们基于对权力的特性及其正负效应的认识而自觉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监督与制约的联系在于两者的方向和目的相同,它们都是对权力行使的约束、限制和控制,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权力滥用的作用。但两者又有区别,监督权是外在的权力,监督者并不直接行使监督对象的权力,而是站在权力行使者之外,察看权力享有者对权力行使是否正常、是否合法;而制约权是内在权力,在权力系统中,每一个制约权都在扮演着双重身份,既是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又是对其他权力进行制约的制约者。1.3审判权监督与制约同司法独立的关系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压力、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的必然要求,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审判监督是指国家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法院及其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但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法院或法官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制约任意妄为。权力没有了制约就会失控,甚至产生腐败,审判权力也不例外,但在监督过程中,监督者既要尊重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防范法院内外各种不利因素对审判权运行的不当影响或干预,又要监督审判人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是否出现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的行为。由此可见,加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监督制约,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也是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如何实现“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就在于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行使与监督制约之间的关系。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