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第十一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时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第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交通部门配合下,负责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