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ygienicstandardsfortheDesignofIndustrialGBZ1-2002自2002-6-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邵强于永中施瑾赵容刘江吕伯钦梁友信傅慰祖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2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1997ACGIH(AmericanConferenceofGovernmentalIndustrialHygienists)3总则3
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2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