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文案大全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实用标准文案大全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
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