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20XX年12月修订并经学校20XX年第36次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XX]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XX]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XX】101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北工商校发〔20XX〕35号),结合学校近几年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两个校区办学的实际,现对《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北工商党发[20XX]36号)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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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做他们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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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职业化、专家化发展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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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岗位职责与要求第三条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组织开展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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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