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医疗案件审判实践中,其案情往往涉及医疗专业领域,法官以其法律素养与生活常识是无法较为准确地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妥当进行判断的
为使此类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地审理,法院会以中立于原告与被告之外的第三方即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由此可见,如何确定向法院提起哪种鉴定以及明析不同鉴定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理论通说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如医学会在鉴定程无不、鉴定报告内容无明显实质上的差错,那么中:人所提起的法鉴定的申请一般是不会被批准的;反之,人民法院认为确必要,则可以允许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李某诉称:我因房屋倒塌被砸伤,后被送往被告医院骨科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该院为我实施了手术
但由于该院医生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没有及时手术,没有取出椎管内骨块等异物及充分髓内减压,没有对损伤的马尾进行处理,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且在手术中未征得家属同意擅自切除我的两根肋间神经,导致我不仅失去了恢复的机会且因延误治疗发生脊髓继发性损害,现我已完全瘫痪并大、便失禁,肋间神经残端经常剧烈疼痛,身心蒙受极大痛苦
现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8115
1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刘某诉称
我系李某之女,对我父亲所陈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医院的行为使得我父亲丧失了对我进行抚养的能力,故要求该院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44495
被告医院辩称
我院对李某的伤情诊断明确,手术方式选择恰当,手术过程顺利,术前术后处理得当,手术目的基本达到
李某无知觉、平面不断上升是其原发伤所致
综上,我院的治疗没有任何违反医疗常规之处,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1页共6页查明的事实
2003年8月12日7时,李某因房屋倒塌被砸伤后送往被告医院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