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07-10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