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受让探矿权的基本情况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第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第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金。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价款为元人民币。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帐号为。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不可抗力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未能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快递或电邮、传真等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四条违约责任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第五条通知第5.1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甲方:乙方:住所地: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电邮地址:传真:传真: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书面通知另一方。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附则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成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