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收养关系成立应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的收养行为,成立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面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即成立收养时的实质要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依法应履行的程序手续,即成立收养时的形式要件
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的法定条件亦被划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xx;(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不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这一规定基于以下理由:首先,这是对收养人年龄限制的普遍性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最低年龄的起点要求
如德国和法国关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为:30岁的成年人即可2/9收养
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一定的年龄差,但一般为20岁左右
其次,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人父母,则年龄不宜过轻
收养人年满30周岁,是对有配偶者双方和无配偶者的共同要求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