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2、调查研究法是研究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展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方法。3、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学校法学》4、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5、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7、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8、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9、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9、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10、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1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2、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3、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14、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1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16、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17、教育法制监督主要分为国家和社会的监督。18、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19、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2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0、根据《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学位分学土、硕土、博士三级。21、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2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23、我国对学校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两种制度。24、学校内部权力划分三个主体是校长、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25、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6、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27、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8、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29、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岗位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岗位职务制度。30、学生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