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目录第一章释义第二章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第三章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资金与财务第七章劳动管理第八章分配与福利第九章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章章程的制定、修改、生效与解释第十一章章程之签约人第一章释义在本章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第二章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第一条事务所名称:第二条事务所住所:_市_区_号第三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事务所系以办理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方面法律事务为主的律师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人的委托,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3.1担任法律顾问;3.2办理有关投资、租赁、贸易、证券、信托、贷款、担保、财产转让、房地产经营、公司组建、兼并与清算、见证、公司资信调查等业务活动中的非诉讼法律事务;3.3担任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当筝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诉讼或仲裁;3.4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3.5代书各类法律文件;3.6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第三章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第四条事务所的宗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向国内外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第五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5.1事务所由合伙人和其他专职、兼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秘书等人员组成;5.2事务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六条事务所的活动准则:事务所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执业人员应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条事务所接受XX市司法局和XX市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合伙人会议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项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九条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其中包括:9.1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9.2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领;9.3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9.4选举决定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执委会委员;9.5决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9.6决定与其他事务所的合并与重大合作事宜;9.7审议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9.8听取和审议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9.9审议批准事务所重要的规章制度;9.10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执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事务所主任召集并主持。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应在开会前至少一周时间,由执行主任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遇有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