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目录第一章释义第二章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第三章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资金与财务第七章劳动管理第八章分配与福利第九章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章章程的制定、修改、生效与解释第十一章章程之签约人第一章释义在本章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1
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第一条事务所名称:第二条事务所住所:_市_区_号第三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事务所系以办理金融、证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