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陕西省道路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下文是陕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内运营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一)高速公路客运;(二)跨省和跨市(地区)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线路配载专营;(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手续。第十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经营。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第十一条经营者变更经营类别、范围、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经营许可手续。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证件,方可上岗。汽车驾驶人员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报考驾驶证。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运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运载旅客的活动。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特定线路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标、拍卖、实行有偿使用。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固定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非固定班线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旅客需求,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运行。第十六条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营运标志牌,公布票价,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旅游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旅游运输标志牌。第十七条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站经营,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客运车辆途经城区需要设立路边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