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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下文是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通过著作权登记、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等,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风尚,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第六条著作权登记包括合同登记和作品登记
合同登记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的方式,对涉外出版、涉外复制和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确认
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人自愿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