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解除承包合同的村委会是指全部明确法律有漏洞的结果。因此,我们建议有权机关立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增强村委会的责任感。同时,笔者还认为我们只能明确村委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而不是村小组、乡镇政府。首先,村小组经济势力单薄,在现实生活中作用远比不上村委会;再次,乡政府管理范围过大,不利于对农地使用权变更的监督管理,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影响力大,一般情况下,一村就是2000~3000亩土地,范围适中,所以我们要明确村委会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我们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者是村小组或乡(镇)政府的情况。用这种方法可以进一步明确责任,弥补我国集体土地主体不清晰,产权模糊现象。(三)建立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管机构,大力整顿土地使用权市场我国现阶段,非法土地转让问题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来管理的,农地承包问题是由农业管理不稳来管理的,这种现象造成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比较混乱。鉴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现象,我们建议成立一个具有“土地管理”和“农业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来专门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市场,大力整顿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督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坚决查处非法土地使用权转让,鼓励合法土地使用权转让。(四)积极宣传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地使用权流转立法。《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并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土地使用权立法的不完善,我们应加强立法,构筑新的法律体系来指导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促使农村土地使用权配置市场化健康发展。(五)完善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我们应充分考虑以下情况。(1)农业税;(2)土地资本折旧;(3)农户改善农地生产的第1页共3页投入;(4)农地改变用土的补偿费;(5)土地产出率等,再综合考虑当地三种产业发展状况综合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便为大规模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准备。(六)建立、健全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相适应的农村地籍管理及土地信息的动态管理制度。我们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建立一个适合土地流转的农村地籍管理制度。(七)鼓励搞“定单(合同)农业”,并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社,倡导土地有偿流转。实践证明,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在销售、加工环节上组织龙头企业或在生产环节由农户相互联合搞联户种植,搞定单(合同)农业,有利实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社,有利于培养市场主体,有利于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有利于让农民融入市场,了解市场。我们在此基础上倡导土地有偿流转,作价入股等,有利于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化。(八)切实贯彻“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限制小调整,鼓励农地的有偿流转。(九)改革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变商业性征地“低征高卖”现状。土地征用制度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和商家利益,特别是农民利益。对商业性征地,政府在加强监控的同时,应让其在市场状态下完成,如作价入股、出租等。对公益事业建设征地也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附表如下:村地貌位置经济类型耕地流转户数流转亩数流转人流转方式流转条件安徽临村平原农区农业区2213亩20约100亩本村人私下协商无偿或倒贴给转入户安徽福村长江北岸农业为主,有少量渔业2566亩100约400亩一般是本村亲戚和邻居大部人私下协商无偿或倒贴给转入户四川二村浅丘农区1024.9亩8约22亩村民小组内进行,第2页共3页一般是亲戚私下协商有偿四川大村浅丘农区1279亩4约12亩一般是村民小组内进行经村或小组批准的不多无偿或倒贴农业税注:(1)以上都是为该村1998年的情况(2)其中安徽福村外出人员八成将自己的土地专给别人耕种,其余两成通常转不出去,无人接受(3)以上资料来源于《回乡,还是进城。》白南生、宋洪远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8参考资料:(1)迟福林主编,《走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6(2)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