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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是一个怎样的实施内容呢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最新内容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一)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二)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三)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四)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六)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七)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任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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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第九条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