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预售许可证法律意见法律建议书开发有限公司:就贵公司咨询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房的法律风险》的问题,本律师提供法律建议如下:一、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签订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认购书、意向书、订购书、预定书等名称),即使名称不明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法律风险(一)民事责任风险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赔偿的损失为可得利益损失,一般为利息,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范围大于利息的损失
对于因开发商的主观故意过错引起合同无效的情形,如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须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风险1
行政处罚三、基于以上考虑,本律师建议如果贵公司出于综合因素考虑需要这样操作,则注意以下几点尽量将风险降到最低:1
签订合同时注意具体细节,明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在房价上涨时,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几率比较小,作为开发公司损没什么损失
在房价下跌时,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几率增大
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尽量消除对贵公司的负面影响,处理该纠纷时,可适当降低价款,尽量与买受人协商解决
第1页共3页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律师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第一款出卖人具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