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从2008年6月1日起,将其住所的部分房屋,出租给没有营业执照的陈某从事服装加工,20XX年6月3日被xx工商局巡查发现,在此期间,张某已收取得一年房租金2000元
请问张某和陈某是否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张某和陈某已构成违法;2、张某属于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陈某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处罚主体分别是张某和陈某3、法律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陈某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2008年9月18日,当事人苏某从张某处以5万元转让费取得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年11月19日,苏某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2月11日,苏某以1
2万元的年租金租赁了某门店作为经营场所,20XX年2月2日开始营业
20XX年3月9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办营业执照,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脑58台、主机1台
在当事人无照经营的37天时间中,共计营业额8140元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违法主体是谁
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第1页共17页1、苏某违法2、苏某3、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法律依据是:(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