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违法建筑处理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目前,全县违法建筑抢建行为蔚然成风,由于违法建筑当事人往往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规避调查处理,违法建筑行为无违法当事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致造成违法案件无法按照常规查处程序开展工作
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建设行为,参照有关省市处理方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分析:一、拟提出处理意见的背景和分析目前,全国范围无主违法建设行为较为多见,而针对无主违法建设行为的国家法律目前还属于空白状态
与此相关的行政法规无一不是要求针对具体的违法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执法工作针对无主违法建设行为常常陷入僵局
但国内有立法权的地方及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解决了该问题
具体事例有:XX市在20XX年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审议通过了《XX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XX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明确,“被确定为违法建筑,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接受处理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制拆除或者依法予以没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XX年3月31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
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以上是两个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了无主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难题的实例
可以说从法律上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并且执法程序简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