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我县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二)专项治理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形成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第1页共6页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8.其他表现形式。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3个阶段,治理工作从20XX年6月起至20XX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自查自纠(截至20XX年6月18日)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意见》XX县区《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全责。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表》(附件2)、《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各镇区、各部门应将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述各表与各镇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一并于6月17日前报送财政局对口管理科室汇总后,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保证自查效果,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二)重点检查(20XX年7月初至10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第2页共6页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新闻媒体机构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认真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由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形成重点检查报告,汇总《“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