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明桂案上诉、再审文书民事判决书[20XX]洪民三初字第72l号原告:汪志方,男,l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区人,住XX省XX县区杨林沟镇白鱼赛村十组36号,身份证号码:420984197509094019
委托代理人:张红兵、杨聘,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明桂,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XX市人,武汉纺织大学化学工程学院教授,住XX市XX县区红钢城二街坊71门4号,身份证号码:420XX71965lol22530
委托代理人:王琦,女,住XX市XX县区红钢城二街坊7l门4号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汪志方与被告夏明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志方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兵、杨聘,被告夏明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琦到庭参加了诉讼20XX年6月10日,原告汪志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志方诉称:2007年11月5日,原告应被告的请求,通过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科技园支行的帐户(账号:4367422872500232401)向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关东工业园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320XX07001061592857)转款94万元,用于被告对武汉润尔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尔华公司)的现金增资
2007年11月13日,被告将该笔款项94万元汇入润尔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关东工业园支行的账户(账号:320XX07019200040858)内,作为对润尔华公司的增资,加上被告已出资的26万元,被告最终取得了润尔华公司20%的股权
被告一直未将前述94万元归还原告
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金94万元按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