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县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的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调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
调处林权纠纷必须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既要合法、又要适当、合情合理
按照“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各乡镇发生的村与村、户与户的争议、纠纷,首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处,并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调处农村山林土地矿产水源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做好调查取证和认真细致的群众工作
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纠纷由县林权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协调调处
各乡镇不能简单把矛盾上交
在林权纠纷、争议未得到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纠纷的林木
第三条调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书,是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以下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和土地清册;2、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3、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村小组组织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调处协议、凭证及附图;4、集体所有的林地,凡权属不清楚的,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准;第1页共19页5、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6、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第四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或四至交错的,应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