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党员组织生活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大班子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享受副县级以上待遇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指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身份参加市县级领导班子党组织召开的组织生活,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市县级党委(党组)的组织生活由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第五条每个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六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外出学习或进修,在半年之内要持组织证明在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回来后要进行补课,并向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第七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如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党委(党组)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如有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察看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二至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提出批评、帮助外,本人须在党委(党组)会上作深刻检查;四到五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本人检查外,要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党纪处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予以除名
第十条市县级党委(党组)每年按要求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全部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第1页共2页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要自觉做到:1、以普通党员身份主动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及日常组织生活,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2、必须认真搞好民主评